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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5-05 浏览次数:3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切实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落实好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通过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第三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

    参与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听取和修订有关报告;定期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对学校的办学定位、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履行以下程序:

    教代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办法,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审议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学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大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扩大会议等其它方式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方案、政策或办法等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3.评议监督权。

    根据教育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工会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学校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工作制度。评议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的内容为德、能、勤、廉、绩等五个方面,对参与被评议的干部年度考核等提出建议意见。经教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教职工不认可的学校领导干部,其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要积极参与评议工作。切实做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党政组织考核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选任考核与奖惩制度相结合。

    听取和评议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教代会评估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使教代会和教职工代表更好地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4.其它民主权力。

    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学校教代会(大会)的意见、建议和通过的事项,都必须作出会议决议。

    教代会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要把校务公开的对内公开与面向社会的对外公开结合起来,切实保障教职工及全社会对教育公益事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积极探索和拓展校务公开等其他的学校民主制度建设的途径和渠道。

    学校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并提交教代会审议,未经教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票决等通过,并向教职工公开,未公开又未经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教代会决议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是学校教代会的主体。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学校在职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教职工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二级单位为选区,由教职工选举产生。

  教代会的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科研人员、领导干部、职工和群团组织代表,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由选区(部门工会)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的人选,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代表须获该选区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代表选出后,由部门工会(工会小组)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或校工会。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团(组),并民主推选团(组)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并进行公示。代表资格审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在换届大会预备会上向代表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包括本届代表产生的过程,代表的构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退休,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或连续二次无故未请假,不履行教代会代表职责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可以向教代会主席团或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进行重新选举。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建议并经过党政工联席会议同意,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人员或特邀代表。可邀请学校有关未当选的领导干部、群团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离退休干部、教师代表参加教代会。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列席人员、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询问、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及时将教代会情况通报教职工,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写好提案。收集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安定稳定,在建设和谐校园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含80人)的学校,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其中教职工200人以下的学校,教职工代表按60%80%;教职工201人至500人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名额不低于100人;教职工501人至1000人的学校,教职工代表25%35%的比例确定;教职工1000人至2000人以下的学校代表名额不低于200人;教职工2000人以上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名额按10%15%的比例确定。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作规则、工作程序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荐人选,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的主要领导干部,中层以下的教职工代表应超过60%,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的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大小自行确定。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九条  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题,应当根据政治经济和教育的形势任务、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党政和工会提交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由教代会筹备组或工会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各校可根据实际,设立专门委员会(小组)并确定其主要职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教代会汇报或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学校工会作为工作机构,承担联系协调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建立和健全教代会的检查、评估和报告制度,教代会代表巡视、咨询和培训等制度,切实落实闭会期间教职工在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

高等院校一般应在院、系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工会或部门工会作为其工作机构。乡镇中心小学所属小学、幼儿园教职工人数达到30人的一般应建立二级教工大会。集团化办学的单位,可按不同性质的组成单位分别建立教代会。积极探索市(县、区)和乡(镇)教代会制度。

第五章  教代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应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审查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第二十四条  大会召开前,应确定教代会中心议题。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交给筹备(领导)小组。凡属审议建议类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发给代表;属审议通过类和审议决定类的文件应当提前发给代表,使与会的教职工有较充裕的时间思考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校务公开、规章制度等有关专题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组织干部部门负责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并邀请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讨论确定方案。教代会有关工作组(筹备组)抓紧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人员建议名单、特邀代表和列席人员建议名单;专门工作组的组成方案;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召开或换届,由学校工会提出工作方案,报同级党组织批准,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换届大会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制定的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和组织实施方法。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人向学校党委(党总支、支部)或党政工联席会议报告,会议研究确定大会的主要事项,由学校党组织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批转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三十条 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分类整理、审核、受理、存档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代会代表,一般在每次大会召开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的通知和表格,进行提案征集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或多人)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3人以上教职工附议。提案也可以代表团(小组)名义集体提出。代表团(小组)的团(组)长作为提案人,需有该代表团(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附议。提案人、附议人需亲自签名。

  第三十二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涉及广大教职工利益;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4.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总支、支部)、校长办公会议或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三十三条 提案的办理与反馈: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小组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七章  教代会议程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1.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大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作筹备工作报告),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3.作关于代表增替补情况的说明(有代表需增补、替换时);

    4.通过大会主要议题和议程;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6.通过专门工作组人员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

大会召开前,由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并报告大会议程。

    1.宣布大会开幕;

    2.学校领导致辞;

    3.上级领导讲话;

    4.作学校工作报告;

5.教代会和工代会合开的,应当增加以下内容:学校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学校工会财务负责人作工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学校工会经审委主任作经审工作报告。工会换届会议,还应增加工会选举内容。原则上学校应分别召开教代会和工代会。   

    6.作学校财务报告和校务公开报告;

    7.作提案工作报告;

    8.由工会主席或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秘书长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报告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

    9.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提案工作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10.主席团负责人或工会主席报告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主席团或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11.以代表团(小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方案、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审议;

    12.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

    13.进行大会选举、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

    14.学校领导讲话;

    15.大会闭幕。

在以上会议程序中,作学校工作报告、学校财务报告、校务公开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是每次教代会必不可少的议程,其他会议议程,各校可以视具体情况作适当增减。

教代会正式会期,应根据各校实际情况而定。教代会正式会期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用于教职工代表分组讨论、主席团活动以及学校领导研究教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教代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教代会可建立以下一些工作制度:

    1.调查研究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并向会议提出建议。

    2.咨询和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代表团(组)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和学校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3.代表检查和视察制度。组织代表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视察,促进工作、决议的落实。

    4.民主管理接待日制度。规定每季度(月)的一天为民主管理接待日,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接待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来访,及时做好释疑解惑工作。

    5.提案评选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本届或每次教代会的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给予奖励,不断提高提案的水平和效果。

    6.代表培训制度。每次教代会或对换届新选出的教职工代表,应进行形势任务、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可进行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素质。

    7.检查评估制度。各级教育党政工组织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对地方和学校是否按期召开教代会和职权、程序落实情况、会议成效等进行检查指导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8.立卷归档制度。教代会的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和工会关系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共同的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工会承担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促进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时间安排;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学校工会完成教代会各项工作的任务,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的环境。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配合党政部门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巡视、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协调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3.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4.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或增补教职工代表。

    5.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6.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召开教代会实行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报告制度。各级教育党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指导。

  各级教育系统党组织要把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学校评比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体系的基本依据;各级教育行政组织应将学校教代会建设、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工会必须将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作为工会源头参政议政、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先进(模范)教工之家评估的重要措施加以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代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系统党政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未建立教代会制度的学校进行检查和评估,并作为学校和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未建立教代会制度或当年未召开教代会的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参加系统、单位当年的评先评优。

  第四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党政工组织和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规程,学校应制定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总工会、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和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24日起实行。1998年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原省教育工会印发的《福建省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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